省科协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时间:2019-11-04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本着方便基层、服务群众、改善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理念,依据《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2号)结合省科协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以便于各市(地)、县(区)科协、学会及省科协相关部门、单位在受托完成工作任务、服务经济社会过程中参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等经费活动时可开具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往来票据;

2.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往来票据;

如:上级或横向(如:中国科协、省科协)拨付的需经科研院所等挂靠单位转拨的学会承担的专项课题经费、上级拨付的需经市(地)、县(区)科协转拨给具体承办或指定合作单位的专项课题经费等;

3.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费用收入属于经营服务性质的,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如:受业务委托组织科技咨询、开展科普展品研发等委托业务费);

2.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服务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如:受业务委托举办科普展览、科普宣传、科普培训、学术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等委托业务费)等;

3.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如:委托订购科普刊物、创办学术期刊等);

4.组织开展演出活动等收取的费用(如:受业务委托组织、举办科普演讲的科普委托业务费等);

5.复印、打字费、资料费(受业务委托研发印制科普、学术资料等);

6.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三、关于无偿、补助性质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7]9号)、《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黑财函[2019]161号)精神,结合省科协现行实际资金分配权限,对于《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部门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形成本单位收入,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条款不适用本办法。

各相关部门、单位,在本办法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协计划财务部。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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