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科协、团委,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现将《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发挥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示范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协、团省委共同设立并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届,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
第三条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是面向全省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奖项,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表彰在黑龙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造就一批引领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建设科技强省、实现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保证评选质量。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奋斗在艰苦行业及基层一线的科技工作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工作委员会)。主任1人,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委员4人,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协、团省委有关领导担任。
领导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重要事项;审议、修订《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人员构成;审定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
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协,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设立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1人,由在黑龙江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担任;委员4~5人,由在黑龙江省工作的各专家评审组组长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专家评审组初评,对初评人选进行复评,研究确定拟获奖人选;向领导工作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设立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根据候选人的人数规模和专业领域分布等实际情况划分4~5个专家评审组。每个专家评审组设组长1人,一般由省内院士专家担任;成员若干人,由各学科领域著名专家担任。
专家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在评审委员会指导下对本组候选人进行初评,各组进入复评的人数按各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核算确定(各组进入复评人数=30人Î组内总人数/候选人总人数)。
第八条 设立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主任1人,由省科协机关纪委书记担任;委员2~3人,由省科协机关纪委委员担任。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评选工作;对评选期间收到的举报和投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获奖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风正派,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
(二)科技工作经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有以在省内为主做出的科技成果,并是主要完成人或主要贡献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性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往届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不再参评。
第四章 推荐渠道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由相关渠道推荐和专家提名产生,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申报:
(一)各市(地)党委组织部、人社局、科协、团委共同提名本市(地)的候选人。
(二)中省直各有关单位推荐本单位(行业、系统)的候选人。
(三)省科协所属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会会员中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四)省内各高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推荐本学校、本企业(园区)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提名推荐。每位提名专家可推荐候选人1名,候选人须获得3名专家提名方为有效,其中本学科领域的提名专家应不少于2名。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者可作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五条 各专家评审组在评审委员会指导下,对候选人进行初评,产生本组内初评结果。初评产生的人选进入复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加复评人选进行综合复评,研究确定拟定获奖人选。
第十七条 领导工作委员会听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汇报,审定获奖人选。
第十八条 拟定获奖人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查实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奖资格,所缺名额不再增补。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协、团省委共同作出表彰决定,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同时在主要媒体宣传。
第二十条 表彰决定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人才选拔和科技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获奖者出现政治问题、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应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评审及奖励经费由黑龙江省青年科技奖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